“不加钱就别想继续租我们的地。”今(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蒲江司法局了解到,近日西来镇福田村发生一起合同纠纷:因柑橘价格大幅上升,村民想涨果园租金,果园承包商以合同中并未提到涨价事宜为由拒绝。经司法局调解,村民赔偿二十万元,与果园承包商解除合约。
据介绍,1999年,西来镇福田村一组将归集体所有的大圾山及邓龙涛家后面的果园共计约27亩承包给鹤山镇龙头村6组的张文,承包期限为2000年至2013年底,张文按合同一次性缴纳承包款43100元。
2004年6月双方重新修订合同,将果园租赁年限延长至2033年底,承包款共计48000元,于2006年前分三次付清,并约定,若在果园承包期间,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须按承包金额双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不过,2013年,柑橘价格大幅上价,村民认为原来的租金太少,要求张文加钱,否则解除合同,张文以2014年续签的合同中并未提及涨租一项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蒲江司法局认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有义务维护土地承包方的经营权,同时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须对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因近年柑橘等水果不断涨价,果园的承包若维持不变,以4.8万的价格将27亩土地承包二十年,村民的经济损失确实不容忽视。如果村民坚持要收回土地,那么就只能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争取相应的赔偿。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文放弃果园的经营权,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福田村一组赔偿张文经济损失(包括违约金、果园内相应的建筑设施的折旧费和已缴纳的承包款)二十万元整。
蒲江司法局西来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果园承包人和农民:在承包果园时,要明确约定承包年限、价格,以及中途是否可以涨价等细节,避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